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开始强制执行 消除“隐形炸弹”
2004年1月1日起,由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质监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强制执行。要求地市级(含)以上城市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要按该规定使用安全玻璃,其中建筑物的11个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同时对于安全玻璃的生产、进口,以及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在安全玻璃的采用上提出了要求,明确了处罚措施,消除了这些部位随时可能对人身造成伤害的“隐形炸弹”。
近年来,国内的建筑设计追随世界潮流,大面积采用玻璃作为建筑物外墙和内饰。透明的门窗,透明的墙壁、地面,透明的电梯……这些晶莹剔透的玻璃装饰成了城市亮点。但与此不相协调的是,目前在国内的诸多建筑物中充斥了大量的非安全玻璃,这种玻璃强度低,受到撞击破碎后会产生锋利的碎片,造成人身伤害,安全系数很低。各地每年都会发生多起玻璃伤害案例,直接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仅北京每年发生玻璃伤人事件就达几千起,造成经济损失数以亿计。因而,将这些可能对人身造成极大伤害的非安全玻璃称为城市中的“隐形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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