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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建筑物、构筑物中使用建筑安全玻璃的通知
作者:admin   来源:   时间:2009-03-13   阅读:425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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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建材[1999]369号
  一、自2000年6月1日起新建、扩建、改建的各建筑物、构筑物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必须使用建筑安全玻璃,不得使用建筑普通玻璃:
  1、7层以上(含7层)建筑物的外向窗;
  2、单块大于1平方米的窗玻璃和落地窗;
  3、玻璃幕墙;
  4、裙楼围蔽、内庭围蔽、朝向内庭的窗、内庭栏板、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
  5、采光棚、雨棚、出入口通道上盖、天花;
  6、公共场合的室内玻璃隔断、玻璃门;
  7、人群稠密的街道两旁、车站、露天集市的各类构筑物,立交桥、天桥、隧道;
  8、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玻璃制招牌;
  9、观光电梯及其电梯井。
  二、自2000年2月1日起,凡第一条所列建筑物、构筑物必须使用建筑安全玻璃的部位,设计部门不得设计普通玻璃。
  三、本通知所指的建筑安全玻璃是指:用浮法玻璃或镀膜玻璃经加工后的钢化玻璃、夹胶玻璃、夹丝玻璃和由钢化玻璃、夹胶玻璃、夹丝玻璃组成的中空玻璃
  四、第一条所指玻璃幕墙的反射率、镀膜工艺要符合穗建材[1998]369号文的规定;所指采光棚、雨棚、出入口通道上盖必须使用夹胶玻璃,且其中一片是钢化玻璃,安装时钢化玻璃一面朝上。
  五、建筑安全玻璃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效的企业标准。使用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广州市建材产品使用认证证书》有效复印件、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和需要中间核验时的书面检验结论,并将这些材料纳入竣工质保资料之中。
  六、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使用建筑安全玻璃的部位,建设单位、开发公司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中设计非安全玻璃,也不得要求承包或施工单位安装非安全玻璃;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方案中标明所用的建筑安全玻璃种类和使用部位,并提出设计构造措施;承包或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方案安装建筑安全玻璃。
  七、第一条所列的玻璃幕墙、采光棚、出入口通道上盖、落地窗、观光电梯和电梯井的安全玻璃安装施工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申请工程质量的中间核验。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当在接到核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中间核验,并做出书面核验结论。
  未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中间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安全玻璃安装,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不合格的安全玻璃安装工程必须进行返工并重新申请中间核验。
  八、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政管理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的管理工作。
  九、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人群稠密的街道两旁、车站、露天集市的各类构筑物使用建筑安全玻璃负有检查责任;对应该使用建筑安全玻璃而不使用的构筑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责令其限期改正。
  十、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使用建筑安全玻璃的部位而不用者,其设计方案不予审查;其建设工程不予招标;其工程施工不予通过监理认可;其工程质量不予办理工程验收手续。
  十一、在本通知实施前已竣工的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十年内(玻璃幕墙2年内)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其达到建筑安全玻璃的技术要求,而在规定期限内不采取安全补救措施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十二、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建材处反映。联系电话020-83124856

                                199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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