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用节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节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1998年11月20日由原国家经贸组织,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导和管理下,成立我国节能产品认证最高权力机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代表国家对节能产品实施认证,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组织的相应活动。
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要求,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鼓励发展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强调实施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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